究竟何謂自我防衛(Self-Denfence)?筆者引述維基百科對於正當防衛的解釋:
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為之行為
而我們生活在現代法治社會,因此也需了解其法律上的構成要件為:
侵害現實存在、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藉由第五項要件可以理解,正當防衛的必須建立在比例原則上。意思就是不可使用超過目標的方法、手段。
而當我們進行自我防衛時,我們要達到的目標是「使施暴者失去侵害我們的能力」。
施暴者拿酒瓶攻擊你的頭部,你用Flying Armbar拆了施暴者的手,你很可能觸法;
施暴者用三日月踢攻擊你的頭部,你將他Take-down並用Kneebar拆了施暴者的膝蓋,你很可能觸法。
我想各位對這則新聞都還有印象:
http://news.tvbs.com.tw/entry/86688
台灣的法官與現實脫節已是常態,自我防衛者在進行自衛時對於使用手段的輕重需依情況多加衡量,而不可單純學習高殺傷性技巧,已經成為了台灣地方特色。
回到自我防衛,隨著街頭環境與舊時代不同,在現代自我防衛使用的技巧與武術是否又有差異呢?
答案為否,無論是歐美軍警,甚至是特戰單位,現行使用的技術與以往都是相同的。
美國陸軍(US Army)使用的是拳擊與巴西柔術、美國海軍陸戰隊(USMC)使用的是MCMAP(類MMA式訓練系統,加入器械與熱兵器運用技術)、德國特別突擊隊(KSK)使用的是詠春。
現代與古代或現代擂台使用的技術是一樣的,但為什麼在不同環境下,可以運用相同的技術?
答案是觀念與訓練模式。人體結構從武術發展至今沒有改變,技術自然也不會有改變。
唯一改變的是隨著現代運動科學與心理學的發展與演進,對於訓練計畫以及受訓者所需的概念進行了系統且科學化的統整。
在此一前提下,方能使古代流傳至今的技術,在新的舞台重新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