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身術的練習者多有一些問題:

我可不可以用某種方式攻擊施暴者?

我可不可以用某種武器攻擊施暴者?

我可不可以用某種blablabla

 

這些問題很有趣,但是多數教練都無法給你正確的答案,因為教練本身缺乏街頭經驗或衝突經驗。

筆者在此引述洛杉磯警局特殊武器與戰技小組(LAPD SWAT)教官Jim Wagner的危機判斷處理流

程,以對衝突的危急性進行分級評估:

 

Level 1 潛在性威脅

意指在無衝突誘因,而單有潛在性威脅的狀況。

如在逛街時與不良份子眼神相接,或是有陌生人跟隨等狀況。

可使用武力:無

應採取措施:立即脫離現場,往有保全的商場、銀行或警察局移動;不可直接返家,以避免將

      禍事帶回。

 

Level 2 口語衝突

意指已爆發言與口角,但是尚未有肢體接觸的狀況。

如在酒吧與人口角,或是任何言語爭吵。

可使用武力:無

應採取措施:以溫和姿態緩和對方情緒,試圖消弭衝突。如無效果,應立即脫離現場,往有保

      全的商場、銀行或警察局移動;不可直接返家,避免將禍事帶回。

 

Level 3 非致命肢體衝突

意指不可避免的且發生中的肢體衝突,但是尚未出現致命性武力(Deadly Force)的狀況。

如一對一的空手肢體衝突。

可使用武力:非致命性武力

應採取措施:在不影響對方永久性機能的前提下使用武力,並在制伏對方後立刻報警處理。

 

LV 4 致命性衝突

意指不可避免且發生中的危及生命衝突。

如一對多人肢體衝突、符合對手手持武器等要件。

可使用武力:致命性武力

應採取措施:在不計法律後果以及對方生命的前提下,使用最快見效的武力以消除自身受到

的威脅,並在衝突結束後立刻報警與通知救護車處理。

 

人人皆知的是,防身的出發點是避開危險;而自我防衛的出發點是在危險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做

出最迅速且正確的處置,以保護自己的生命。

武力的使用是建立在衝突已無法避免的前提下,否則仍應以Level 1、Level 2的方式避開危險的肢體衝突。

而在釋放善意、妥協、離開現場等手段皆無法避免衝突發生時,才會將使用武力納入選擇。

而什麼樣的技術、工具適合什麼樣的危險評估?筆者簡單列表:

 

適用評估 不適用於任何衝突 Level 3 非致命武力 Level 4 致命武力

武器與工具

雙節棍;

鎮暴槍;

空氣鎗/軟鎗;

手指虎或拳套;

任何具有法律爭議或不具

有立即制止力的武器。

 

胡椒噴霧;

電擊槍(警方適用)。

胡椒噴霧;

電擊槍(警方適用);

衝擊性武器(如棒球棍、甩

棍、完好的酒瓶、掃把等非銳利性武器);

銳利性武器(如刀刃、碎酒瓶、鑰匙等)。

 

技術

食、中指插眼;

攻擊下體、脛骨等人體痛點;

擒拿與任何立關節技;

脫離地板外的地板纏鬥(寢技)技術。

 

任何可造成非永久性傷害的打擊技;

摔技需謹慎評估使用。

無限制。

不適用於任何衝突的工具與技術,都具備了相同的缺點:不具有立即制止力。

任何不具有制止力的工具與技術,都不是適合自我防衛的技術。如空氣鎗/軟鎗除了製造痛覺激

怒對手外,並無任何制止作用。

而無法快速到位的工具一樣是該被篩選掉的,如拳套或手套。原因是衝突發生後沒有時間穿

戴,發生前穿戴只會激怒對手。

雙節棍因使用方式偏離直覺而過度技術性,因此不適用。

而食、中指插眼技術的放棄,是由於手指受傷的可能性過高;攻擊人體痛點技術的缺點與空

氣鎗/軟鎗相同,且衝突中腎上腺素大量分泌的情況下,痛覺資訊常被大腦忽略。

擒拿與立關節技需考量到雙手控制時,出現第二名以上施暴者的可能性,沉睡者1(Sleeper)的

情況需被考量。

在面對第二攻擊者時,擒拿與立關節技會導致自我防衛者無法使用步法移動與無法空出雙手進行防禦。

寢技技術的不適用是因為需考慮到被地板拳(Pound)的可能性,且學習自我防衛者多半沒有

總合格鬥選手強壯的頸部肌肉,無法避免後腦與硬質地面接觸。

在歐美國家中,多數自我防衛系統對於地板都是懼之如虎豹,除了Sleeper以外另一個原因

就是競爭本能。在競爭本能下,人類會互相攀比彼此行為,當自我防衛者處於地板狀態時,施

暴者的腳踢或是拳擊在互相攀比的情況下,會造成施暴者無法預測的後果 - 死亡。

也因此,就算爆發衝突時,對方皆為赤手空拳,但只要人數為兩人以上,便滿足Level 4的致命要件。

 

 

 

 

註1. 沉睡者指得是隱性的未知敵人。如某甲與某乙發生衝突,某丙是某甲的好友,但是未加入衝突中。在某甲處於劣勢時,某丙就可能加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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